刑事错判赔偿范围的局限性及其拓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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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红卫[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35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119-122,共4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错判赔偿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情形,并且只针对在劳动改造场所被错误执行了刑罚的情形;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不承担物质性的赔偿。上述规定使得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不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赔偿范围应拓展到轻罪重判的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性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拓展刑事错判赔偿范围具有厚实的刑事法学基础及社会经济基础,条件已经成熟。

关 键 词:刑事错判 国家赔偿 间接损失 精神赔偿 轻罪重判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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