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RP中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研究  

On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s between domain names and personal n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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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鄢斌[1] 朱柯[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12-15,共4页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摘  要:随着2000年第一起涉及国际网络域名与姓名争议的案件以来,WIPO作为ICANN所制定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在适用UDRP解决网络域名与姓名权争议时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规则。其中,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包含了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标记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域名同时具有恶意等三个方面。由于UDRP对于姓名权的保护相当不利,我们有必要仔细研究该三项举证责任,以便于在国际争端中合理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 键 词:UDRP 网络域名 姓名权 WIPO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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