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为保障债务人利益而创设的制度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胡晓丽[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6年第2期45-49,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关 键 词:债务人利益 提存公证 合同标的物 债权人 提存机关 人的行为 合同制度 担保制度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