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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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阳[1] 纪智[2] 

机构地区:[1]唐山市职业教育中心,唐山063000 [2]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063000

出  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42-43,共2页Journal of Hebei Radio & TV University

摘  要:从目前频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来看,当学校无任何明显过错时,仅仅出于对弱者的保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要从学校的性质、法律地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等方面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将学校的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不失为上策。

关 键 词:学校 在校学生 人身损害 赔偿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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