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问责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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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党[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科研处,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2期125-128,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问责制度研究>(05B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因其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与行政侵权责任,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等。实施问责应遵循下列原则:权责一致;依法问责;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与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相结合;直接责任追究与间接责任追究相结合;程序权利保障。

关 键 词:行政公务人员 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问责原则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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