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后提单回头背书给托运人的法律效力探析——兼论承运人火灾免责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徐曾沧[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58-6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用于分析的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2002年11月,原告委托韩进海运出运一批货物。被告联合船代作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HJSCQMPE94296301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LIN’SSPOLS.R.O.,起运港深圳赤湾港,卸货港德国汉堡港,承运船舶“韩进·宾西法尼亚”轮0005W航次,货物为服装,集装箱编号为HJCU1162251。原告现持有其中一式两份正本提单。11月4日,货物装上“韩进·宾西法尼亚”轮。三个月后,原告仍未在目的港收到所托运货物。

关 键 词:货物灭失 正本提单 托运人 承运人 证明责任 法律效力 免责 火灾 原告 代理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