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累犯不宜加重处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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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乾辉 明新春 

机构地区:[1]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4S期63-63,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妥当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理由如下:

关 键 词:加重处罚 盗窃犯罪 累犯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严重情节 《解释》 数额较大 盗窃数额 第六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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