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意义及应用  被引量:3

Significance and Application of "The Warning Sings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in the Work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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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悦[1] 霍本兴[1] 孙承业[2] 许恕中 陈良[4] 阎波[5] 张旸旸[1] 

机构地区:[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100021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100050 [3]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沈阳110005 [4]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200336 [5]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沈阳110024

出  处:《环境与职业医学》2006年第2期178-179,共2页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Medicine

摘  要: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或使用有毒、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然而,在我国却没有一套统一的、专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一直以来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的警示标识概念不清、意义混淆、可读性差等问题,不利于《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护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关 键 词: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 警示标识 

分 类 号:R13[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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