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流通股不宜设置“禁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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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英利[1] 

机构地区:[1]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经济管理》2006年第7期21-22,共2页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

摘  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践中,存在着“股改后非流通股份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政策限制。本文认为这一设置不符合新的《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要求,还有可能影响部分上市公司股改进程,并导致部分上市公司错失提升自身质量的机会,对“禁转期”应予解禁。

关 键 词:非流通股份 “禁转期” 解禁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TP316.7[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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