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域性经济合作管理体制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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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文红[1] 欧阳杰华[1]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法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05S期113-114,共2页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区域性经济分工合作体系,充分发挥各区域比较优势,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有待于我国区域性经济合作立法的制定从制度予以解决。而区域性经济合作法律在我国产业法律制度中尚属空白,目前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我国的《区域性经济合作管理体制法》,对“十一五规划”中的经济区域规划予以确认,并对经济规划区合作过程中的管理体制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合作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才能使我国区域性经济合作管理体制迈向法制化。

关 键 词:区域性经济合作 合作管理 制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十一五规划” 分工合作体系 区域比较优势 区域资源配置 法律制度 管理体制 

分 类 号:F114.4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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