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结算方式在使用中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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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解振锁[1] 郑玉梅[1] 

机构地区:[1]邢台学院会计学系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05S期190-191,共2页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付款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股票、股息单、国库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所规定的内容,即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差异比较 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 有价证券 流通转让 银行汇票 付款人 无条件 持票人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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