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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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华宗[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出  处:《前沿》2006年第5期140-142,共3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法人”这一概念作为专门术语肇始于德国民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法人本质对法人行为进行界定,法人行为是指法人的代表机关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关 键 词:法人 法人本质 法人行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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