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接种行为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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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全明[1] 

机构地区:[1]怀化市卫生局,湖南怀化418000

出  处:《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年第2期145-147,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摘  要: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具有双重性质:第一类疫苗接种体现了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卫生产品;而第二类疫苗接种表现为卫生服务,是接种单位向社会提供的一种防病服务。两类接种的法律性质不同,在预防接种的法律关系上,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作者从现行预防接种立法入手,对预防接种的特征与性质、法律关系、预防接种纠纷的种类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就现行预防接种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 键 词:预防接种 法律关系 纠纷处理 赔偿机制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R179[医药卫生—妇幼卫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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