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略谈与TRIPS协议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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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剑鸣[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1期38-40,共3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engdu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TWO,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须达到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原产地名称是Trips协议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在当今国际贸易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对此尚无细致而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更全面地与Trips协调一致,保护民族产业,拓展国际贸易市场,原产地名称保护的立法亟待健全与完善。

关 键 词:原产地名称 TRIPS协议 商标 货源标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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