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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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峰[1] 孟万忠[2] 牛俊杰[2]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2]太原师范学院历史地理与环境变迁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12

出  处:《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59-61,共3页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40471033);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051082)

摘  要:水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汾河上游流域,作为黄土高原生态脆弱区一个独立的流域单元,是太原市惟一的水源涵养地和供水区,其本身的生态安全状态和对大城市的生态屏障作用具有非常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对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进行法律保护,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汾河上游流域 生态安全 法律问题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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