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应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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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缪树权[1] 

机构地区:[1]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5S期59-6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渎职罪中只存在结果犯和行为犯。其中结果犯居多,比如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等;行为犯为少数,比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等。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日益严重的渎职犯罪,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尽快在渎职罪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关 键 词:渎职罪 危险犯 增设 私放在押人员罪 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 暂予监外执行 抵扣税款 徇私枉法罪 管理公司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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