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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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一帆 张长久 

出  处:《法律与监督》2006年第4期39-40,共2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 周甲系某县某镇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周乙系周甲堂弟,该镇村民。2005年至2004年期间,周甲伙同周乙采取虚构多名贷款人姓名并私刻私章、伪造身份证号码的手段,从该信用社贷出小额信用贷款21o笔共计182万元。这些贷款除用于周乙偿还以前的贷款本息外,周乙用于建加油站1个,费用约80余万元.个人生活消费约12万元;周甲购门面2个,费用17.8万元,还睹债2万元。

关 键 词:农村合作信用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 行为 小额信用贷款 身份证号码 贷款本息 生活消费 贷款人 信贷员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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