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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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其林[1] 刘冬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出  处:《金融会计》2006年第5期29-31,共3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支票作为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手段,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但是,在支票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的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保护持累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负责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关 键 词:行政处罚主体 空头支票 行为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社会信用环境 合法利益 结算资金 商品交易 支付手段 清偿债务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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