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证人罪犯罪对象应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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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克义[1] 

机构地区:[1]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6年第2期39-40,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当前,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或作证不真实的情况,除有证人本身主观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刑法》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犯罪对象的条件限定过严。

关 键 词:犯罪对象 证人 报复 司法实务 《刑法》 作证 原因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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