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同源性研究——兼论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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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开亮[1] 

机构地区:[1]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12-13,25,共3页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大陆法系的民、商事立法基于其与罗马私法的一脉相承,体现出惊人的同源性。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总体上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和经验,在进行商事立法时,我们应建立“合而不一,分而不离”的实质商法主义之民商分立模式。

关 键 词:同源性 民法 “合而不一 分而不离” 实质商法主义 商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9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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