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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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萍[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68-75,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关 键 词:商事信托 信托法 双重所有权 绝对所有权 权利平衡机制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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