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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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波[1] 

机构地区:[1]加格达奇林业局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年第10期21-21,共1页

摘  要:1.委派主体。委派主体应是资产所有者,拥有对委派会计的最终决定权。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主体是政府部门;对股份制企业,委派主体是股东大会:而其它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国有企业,暂时只能由政府代办,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管理体制的健全。最终也能达到企业会计的委派方由政府转移到企业的股东大会。

关 键 词:会计委派制 国有企业改革 企业管理体制 股份制企业 委派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 现代企业制度 股东大会 资产所有者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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