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与意思表示理论的缘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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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国华[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理论学刊》2006年第5期83-85,共3页Theory Journal

摘  要:意思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它由德国的理性法学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吸收与借鉴罗马法的精神而创立,最终被德国的一系列民法典所接纳,使意思表示由理论成果发展为法律制度性的规定,进而成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并统辖了一切表意行为。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理性法学 物权合同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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