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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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山清[1] 马蕊[2] 

机构地区:[1]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2]西南财经大学

出  处:《中国财政》2006年第5期67-67,共1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行政性国有资产是各级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物质保证。加强和完善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正常协调运转。当前,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主体不明确。

关 键 词:行政性国有资产 社会管理职能 资产利用效率 物质保证 监督管理 社会资源配置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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