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解释观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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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秉松[1] 杨艳霞[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166-170,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刑法解释的目标是获得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怎样的结论才能达到这个目标?是体现了立法原意的解释结论?是体现了法律文本现在的含义的解释结论?还是体现了解释者的看法的解释结论?这是一个现在争论仍很激烈的问题。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指出:在刑法解释中,应持以客观解释观为主的折衷解释观。法律解释的目标应该是发现法律文本客观的含义,目的是为现在遇到的疑难案件寻找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因此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立法原意(这种原意通常也难以寻觅),而应当根据法律文本的客观含义和个案的具体情况寻觅最适合于个案的解释。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客观解释观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11.05[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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