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应确立时效取得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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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佳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181-184,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重点课题<民法占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XZSKZD13

摘  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关 键 词:物权立法 确立 时效取得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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