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佳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181-184,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重点课题<民法占有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5XZSKZD13
摘 要: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制度设计,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度沉浮,我国物权法草案现已明确抛弃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认为时效制度应予统一,诉讼时效可以包容取得时效,并且认为时效取得制度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极为不利,故当取消。实际上,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是根本不同的制度,二者存在诸多差异,不可能统一或包容,时效取得制度的妥当设计更不会危及公有财产的保护,我国物权立法应当确立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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