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分析及完善途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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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立峰[1] 魏冬云[2] 

机构地区:[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出  处:《辽宁经济》2006年第5期84-84,共1页Liaoning Economy

摘  要: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完善途径 责任规定 立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学者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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