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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安徽省分行法律事务处

出  处:《安徽农村金融》2006年第5期51-51,共1页

摘  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7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办案部门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作为实物进行封存,并且冻结相应的帐户;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速递 资讯 法律 专用帐户 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 指定银行 信用卡 明细帐 

分 类 号:F618.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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