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名与通用词汇混淆性近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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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新民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出  处:《仲裁与法律》2005年第6期117-123,共7页Arbitration and Law

摘  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规定的域名投诉得到支持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即要求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混淆性相似,易造成公众的误认。对于独创性的臆造标志而言,判断是否混淆性近似比较容易,也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以通用词汇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是否会与第三人(在特定案件程序中应为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最主要的是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问题,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关 键 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近似 词汇 通用 企业名称 民事权益 投诉人 需要满足 第三人 案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O21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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