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的议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代表团张燕领衔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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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律师》2006年第4期12-14,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刑法第306条第1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学界称之为“律师伪证罪”。自从刑法第306条适用之日起,围绕它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客观上,刑法第306条自施行以来,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因此,该条应当予以尽早修改,从而把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6条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陕西代表团 修改 律师伪证罪 张燕 议案 有期徒刑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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