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民营”与林业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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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俊 赵松高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院 [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加格达奇市 165000 [3]加格达奇市165000

出  处:《林业经济》1996年第2期52-55,62,共5页Forestry Economics

摘  要:国有民营,就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企业的资产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租赁、承包、托管)给个人、合伙人、集体或其他非国有企业经营。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内,拥有协议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依法处置权及部分受益权。原企业的所有者仍依法行使资产的受益权,同时监督经营者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 键 词:林业企业 企业改革 国有民营 林业发展 中国 

分 类 号:F326.2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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