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工法律权利的弱势性及化解之道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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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蓉[1] 

机构地区:[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41-45,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构建>(批准号:05XFX014)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失地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机会权以及一系列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农地承包使用权的基本丧失、社会主体身份权的缺失、权利实现的途径受限、权利救济的供给不足是其权利缺陷的重要表现。强化农地使用权、明确界定“公益目的”、维护“正当程序”、完善征用补偿、优化争端诉求解决机制、消除就业歧视、打造“责任政府”、提供长效保障机制是其化解之道。

关 键 词:失地农民工 法律权利弱势性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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