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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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繁超[1] 顾国平[1] 

机构地区:[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16

出  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11,16,共5页Journal of Civil Aviation Flight University of China

基  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科研基金资助

摘  要: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制度为民用航空法特有的制度,是民用航空器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一种特种债权优先权,属于法定的、具有担保性质的物权。其设立的价值理念是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保护债务人。在民用航空器权利体系中,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人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以及民用航空器留置权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关 键 词: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特种债权的优先权 价值理念 担保物权 权利顺位 

分 类 号:D993.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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