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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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永刚 

机构地区:[1]山东省威海市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06年第4期26-27,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 部门利益 分散性 法律法规 登记部门 法律规范 登记事项 多元化 实践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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