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行为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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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明香 

机构地区:[1]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陕西检察》2006年第3期70-70,共1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 2005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极波、徐位明、王极龙(不满16周岁)在柞水县城闲转时,由徐位明提出去手机店假装买手机时盗窃一部手机卖钱后三人平分,二王即同意。当晚8时许,三人进入县城邮政局一楼“迪比特”手机店内,徐位明让该店营业员拿出摆放在柜台内一波导模型手机让其看,该徐自以为是真手机趁人不注意时装入口袋悄悄溜走,二王也分别跑至县城南关。三人会面时发现偷走的是模型假手机,此时该徐又提出再去另一手机店用模型手机换个真手机。大约当晚9时许,三人走进县城粮贸宾馆一楼“一诺通讯”手机店,徐位明问女店主史某是否有波导手机,史某回答没有此牌手机,徐叫史给拿出摆放在柜台里的一红颜色手机看后,对史某说价钱太高然后把红色手机放在柜台上被史某放回原处。

关 键 词:波导手机 行为 犯罪嫌疑人 县城 迪比特 邮政局 模型 柜台 营业员 店主 

分 类 号:F724.7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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