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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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种松志[1] 宋文国[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6S期15-18,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别审判程序,那么,基于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就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参与。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不仅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而且体现了我国设置检察机关的根本初衷,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了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笔者试图结合死刑复核程序的整体改革思路,对人民检察院参与死刑复核的方式进行讨论。

关 键 词:死刑复核程序 检察机关 特别审判程序 诉讼构造 国家法律 整体改革 人民检察院 程序正义 检察权 制度层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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