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土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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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安[1] 夏向忠 

机构地区:[1]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6S期34-3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蓝某拥有自己的车队和挖掘机,承揽工程运输等业务。蓝某与某工厂签订一份垫土合同,合同金额为20万元,约定蓝某在一定期限内为某工厂完成40亩地的垫土工作。因找不到合法的取土处,蓝某便在某行洪河道河堤的内侧及滩地盗挖土方10000立方米,后被河道管理部门发现。经勘验,其取土行为并不足以危害河堤安全。经价格机构鏊定,蓝某平地垫土的土方市场价为7元/每立方米,其盗挖土方价值7万元。

关 键 词:盗窃犯罪 泥土 合同金额 承揽工程 管理部门 价格机构 挖掘机 市场价 工厂 立方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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