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纪人概念的法学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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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运雄[1] 

机构地区:[1]湖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68-72,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但并非所有为他人利益从事贸易活动的人都是行纪人。只有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和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依合同相对性规则享受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商人,才是法学意义上的行纪人。《合同法》关于行纪费用的负担规则,应予修正。

关 键 词:概念 商人 行纪 间接代理 营利目的 合同相对性规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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