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客运承运人对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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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飞[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6期150-154,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结合案例,就民航客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发生的损失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探析,指出各航空公司颁布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规定,没有法律的一般拘束力,其对旅客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缺乏法律效力。在“用尽现行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民航承运 格式条款 国际公约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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