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两条道路——法治亦或强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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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怀宇[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3期136-139,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05&ZD044]"和谐社会的建构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阶段性成果之一部分。

摘  要:人民调解的革新面临两条道路:一条是法治之路,一条是强制之路。前者专注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调解与法律的对接,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律师对调解的参与等方式;后者则试图强化调解的权力背景,突出表现为“大调解格局”式的行政性方案。法治之路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功利、权威和回归传统的“三丰收”,强制之路似乎也在对“有用性”的考量中获得了“乡土”社会的格外青睐。然而,对这种危险的青睐,必须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如果我们还要继续践行权利和公正的诺言。

关 键 词: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 大调解格局 法治 乡土社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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