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手段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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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余 

机构地区:[1]重庆合川市审计局

出  处:《中国审计》2006年第11期70-70,共1页China Audit

摘  要: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计法》修正案,自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计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优化审计法律环境、加强审计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学习贯彻《审计法》是当前一段时间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学习中,笔者发现修订后的《审计法》未对审计取证手段予以明确,建议将来在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

关 键 词:《审计法》 取证手段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次会议 发展进程 法律环境 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 修正案 

分 类 号:F239.2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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