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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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宏[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律系,南京210096

出  处:《医学与社会》2006年第6期43-45,共3页Medicine and Society

摘  要: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关 键 词:医疗侵权 损害赔偿 全部赔偿原则 过失相抵 衡平原则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R197[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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