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在判破坏电力设备案时首提“刑附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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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伟民 

出  处:《供电行业信息》2006年第6期21-22,共2页

摘  要:受常州供电公司委托,江苏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2月24日在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提起刑事诉讼时,首次对李某等4名被告人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4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外2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缓刑2年、2年缓刑3年。并被判处共同赔偿国家电力设备损失1190元。这是新北区检察院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律界人士对此点评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电力设备 常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备案 检察院 供电公司 有期徒刑 附带 被告 

分 类 号:TM7[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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