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防污规则明年7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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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船舶工程》2006年第3期81-81,共1页Ship Engineering

摘  要:鉴于明年7月1日起生效的“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近期规定,第三批商用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方可营运。第三批商用船舶是500总吨或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它货船(包括港澳航线上的中国籍船舶)。通告还称,营运公司亦应在7月1日前取得相关证书,并将证书副本配备在船上。安全管理体系需在船舶运行三个月后,方可申请初次审核。

关 键 词:中国海事局 船舶防污 生效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营运 中国籍船舶 污染管理 港澳航线 船舶运行 散货船 

分 类 号:U692.71[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U664.9[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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