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设工程的保修及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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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红妹[1] 徐正兴[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后勤管理处 [2]浙江大学审计处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07S期119-119,共1页

摘  要:一、建设工程保修 1、保修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我国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工程保修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佳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关 键 词: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保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施工单位 费用 保修制度 单位负责 建筑工程 法律制度 竣工验收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U712.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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