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赃物犯罪中“赃物”的含义——析秦某某涉嫌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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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强 

机构地区:[1]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

出  处:《内蒙古检察》2006年第1期51-52,共2页

摘  要:案情简介:2004年12月4日,两名自称军人的人(在逃)到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家开设的加油站以每吨低于市场价约400元的价格推销中国石油某市销售公司7.5吨柴油提货票(此为真票),为安全起见,秦某某要求两名军人陪同一起提油,提完油后付款。第一次交易后过了几日,这两名军人再次向秦某某推销28吨柴油提货票,票面价格12.7万元,秦某某付11.2万元。秦某某自己持此票到油库将28吨柴油提走,当晚油库结算时发现此票为假票,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找到秦某某要求其退还柴油,遭到秦某某拒绝,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收购赃物罪将秦某某刑事拘留。

关 键 词:收购赃物罪 赃物犯罪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销售公司 中国石油 刑事拘留 柴油 市场价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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