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员工能否签收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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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06年第7期74-75,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回放 本刊2006年第3期刊登案例反映,2005年6月30日,马热黑买因工伤待遇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会工伤保险待遇。8月23日,仲裁委裁决支持马热黑买的请求。因煤矿代理人推诿接受裁决书,仲裁员和两名工作人员到煤矿送达,又因法人代表不在,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签收了裁决书。9月29日,马热黑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煤矿不承认签收裁决书,法院要求仲裁委出具送达裁决书的详细书面材料,并说以该送达书面材料执行,执行不下去的责任由仲裁委承担。从而提出(1)仲裁委送达裁决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以重新送达,有无时效限制?(2)仲裁委应否给法院出具书面送达材料?(3)送达是否有效由什么机构确认?如果送达无效,法院是否可以审理此案?

关 键 词:仲裁裁决书 用人单位 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书面材料 员工 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技术人员 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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