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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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齐斌 

机构地区:[1]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出  处:《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7期55-58,共4页

摘  要:导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这个规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的制度,而对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在二审时都不开庭,并且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

关 键 词:死刑核准程序 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 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 事实清楚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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