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实施审计轮换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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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志坚[1] 郭晓娟[2]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财务处 [2]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06年第6期30-31,共2页

摘  要:审计轮换制是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特定客户(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最长年限,待到此规定期限时,对为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或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强制更换的一项措施。审计定期轮换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审计合伙人或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定期轮换;一是事务所的定期轮换。

关 键 词:审计独立性 定期轮换制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 法律法规 审计服务 合伙人 年限 客户 

分 类 号:F239.4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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