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还能要养子女支付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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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永 

出  处:《江淮法治》2006年第07X期45-45,共1页

摘  要: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上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的生活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虽然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但养女在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付给。

关 键 词:收养关系解除 养子女 生活 支付 退休工人 企业效益 退休工资 协议解除 养女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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